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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银是一名货车司机,2022年冬天其驾驶鲁PXXX号车沿沧榆高速由西向东行驶,驶至云中山隧道时,碰撞到第一行车道内因前方事故停驶的晋AXXX号别克牌小轿车尾部,并将该车推撞至已发生事故停驶的冀AXXX车尾部,随后冯某银驾驶的货车骑轧晋AXXX小型客车,并与冀AXXX车尾部碰撞。
该起事故造成晋AXXX小轿车内驾驶人马某,乘车人马某奴、高某等七人死亡,三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冯某银立即拨打120、122电话。
经山西某司法鉴定所鉴定,7名被害人均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事故车辆鲁PXXX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其制动、转向、灯光等系统符合规范,在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停驶的冀AXXX车灯光系统符合规范,尾部反光标识粘贴规范,能完整显示轮廓;晋AXXX号小轿车灯光系统符合规范,在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五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高速五支队复核维持。
案发后,保险公司已按保额赔付被害人家属。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危险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分心驾驶未观察前方路况,发生交通事故,致七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银案发后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某银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来源:忻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