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资料图】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增加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
满足江西宇轩公司战略发展及实际业务需求,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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