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相关资料图)
一、婚生子女申报
所需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结婚证;
③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非婚生育子女申报
所需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④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子女在共同生活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
所需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随同生活一方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③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本人出生在国内,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的,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结婚证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③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供)。
五、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①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翻译件或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②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③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④父母结婚证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⑤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的需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