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出售的冰毒是毒品辅料,是否还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最终为犯罪行为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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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侦查牵出新案情
3月8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夷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后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认为汪某可能还存在其他贩卖毒品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发送继续侦查提纲,要求查明汪某是否有遗漏的贩毒事实。
公安机关再次对证据进行梳理,发现汪某与其微信好友黄某曾在夜间有过小额转账,分析认为二人可能存在毒品交易。经审讯,汪某承认他曾两次向黄某贩卖过毒品。公安机关立即找黄某调查取证,却发现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与其同案的还有一名叶姓男子。
3月17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回复,汪某确有遗漏的犯罪事实。该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就案件管辖、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了讨论,从便于全面查清事实的角度,建议其与蒙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管辖事宜。
两地公安机关经过沟通协商,蒙城公安机关于当月将黄某、叶某相关案件移送夷陵公安机关并案侦查。
毒品全是辅料是否构成犯罪
5月14日,公安机关将汪某、黄某、叶某涉嫌贩卖毒品、诈骗案移送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经查明,2020年5月,汪某将安徽“毒友”李某(另案处理)介绍给黄某购买冰毒,没有进货渠道的黄某找到叶某询问是否可以想办法购入转卖,同样没有渠道的叶某想到了“黑吃黑”,欺骗黄某说他可以买到货,并用自吸的冰毒欺骗买家李某验货后,以9.4克的辅料充当冰毒出售,获取毒资5000元。
事后,叶某分给黄某400元,并对黄某假称购买毒品花了4000元,车费花销200元,结余的800元由两人平分。2023年初,李某因贩卖毒品被查获,黄、叶二人被安徽警方抓获。
随着对案件的深入审查,办案检察官皱起了眉头:“一般贩毒案中,或多或少都是毒品与辅料相互掺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这9.4克所谓冰毒全部都是辅料,并没有冰毒成分。”
贩卖的不是毒品,是否还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在黄某行为的法律适用、定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黄某贩卖的不是毒品,其行为不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构成犯罪。有人认为,黄某虽然没有意识到毒品是假的,但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已经满足主客观相一致的条件,同时,其贩卖的虽然不是毒品,但是辅料具备增加毒品重量、改善毒品色泽、提升毒品“香味”等附加功能,也具备产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叶某偷梁换柱的行为,直接在结果上导致了黄某的贩卖行为没有得逞。因此,黄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在激烈的观念碰撞下,大家意见逐渐统一,认为毒品辅料不同于普通物品,虽然不是毒品本身,但也具备社会危害性,一致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释法说理让他认罪悔罪
根据黄某、叶某的犯罪情节,该院将二人的犯罪行为分别定性为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和诈骗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000元。
讯问中,黄某和叶某对此十分抵触,情绪激动。叶某坚称他只诈骗了5000元,刚刚达到量刑标准,不应该判六个月这么重,而黄某则一再强调自己被叶某骗了:“既然毒品是假的,我贩卖的根本不是毒品,就不应该构成贩卖毒品罪。”
“你明知道自己是在贩卖毒品,只是因为叶某从中欺诈,导致你最终卖出的是假毒品。”检察官结合毒品辅料的用途、社会危险性及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等方面对黄某、叶某进行了释法说理。
随着释法说理的深入,黄某、叶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毒品害人,从吸到贩,是我一步步害了自己啊!”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时,黄某十分后悔。
6月11日,夷陵区检察院依法以汪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叶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7日,经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李理 彭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