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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焦点: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最新消息!这些人待遇将要提高。

时间:2023-06-08 20:51:25    来源:葫芦岛微时代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最新消息!这些人待遇将要提高。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资料图片)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91元。

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6336元。

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8244元。

城市供养对象,维持每人每年11700元的标准不变。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164元。

散居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762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地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测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23〕7号)中明确的提标指导幅度,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地区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在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地区民政部门要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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