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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都有网友向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反映,于都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在燃气费里加收滞纳金(现改称违约金),并且从未打电话告知用户收取违约金的理由。该网友认为,他们没有和该公司签署任何可以收取违约金的合同,并且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对其收取滞纳金提出疑问。
针对该网友的疑问,于都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答复说,《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至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根据《居民用户天然气供气合同》第八条第3款: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交纳的,应每逾期一日按欠交金额的3‰计算承担违约金,逾期支付燃气费用达60日,供气方有权暂停供气。
因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天然气供气合同》等约定,于都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起,对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交清天然气费的用户按相关规定收取燃气欠费违约金,并于2018年5月8日对外长期公示。于都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每月对欠费用户定期发送欠费信息,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交纳燃气所产生的违约金,可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说明情况,可予以减免。如果用户变更手机号码未收到欠费信息的,要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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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曾艳华)
[责任编辑: 黄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