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行政诉讼的诉讼地
选择行政诉讼的诉讼地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基本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费用标准多少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